临街场地未设置护栏、遮蔽物,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进行必要覆盖,或者完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
03010第三十四条336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处以警告、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七)临街场地未设置护栏或者遮挡,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或者完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违反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七)临街施工现场未设置护栏或者遮挡,施工现场未及时整理、覆盖的, 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并保持整洁完好的;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防止污水外溢,堆放物料超过围挡高度,施工围挡占用道路和绿地。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或者违反规定占用道路、绿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扬尘、污水外溢、堆放物料超过围挡高度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